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样,此次常委会会议将继续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亦是中国民生领域立法的重要一步。
据卫生部调查,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卫生部部长陈竺曾表示,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在中国十分突出。
目前,中国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精神卫生问题包括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效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等,“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在这种情况下,尽快制定精神卫生法,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均有重要意义。
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精神卫生法草案。根据草案,我国将立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草案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草案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以及精神障碍的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同时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是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是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为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草案同时对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精神障碍的救助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司法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违反草案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精神卫生法二次审议稿中,能否对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决定强制医疗程序、执行和监督机关、执行场所、终止条件、经费来源及保障等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亦非常值得期待。